汕头市美高装修有限公司

武汉汉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汕头市美高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425号
原告武汉汉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路50号永成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2718939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美高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金砂路99号君悦华庭1栋508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男,生于1978年5月30日,汉族。
原告武汉汉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汕头市美高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汉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以本案争议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汉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汉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交纳945元,由原告武汉汉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晖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简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