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0377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和,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和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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