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0377号
原告:***,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和,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和、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和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