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钟鸣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41号
原告上海钟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文强,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钟鸣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钟鸣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钟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