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登乐高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574号
原告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顾国富,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登乐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和,男,195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登乐高电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奥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洪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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