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财保70号
申请人:陈淑菊,女,汉族,1950年7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申请人:青岛泰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人陈淑菊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U×××××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PZPP201937020412000083)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肇事车辆鲁U×××××号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文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丁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