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南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6305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17执630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南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车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南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17年11月8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上海南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因“已搬迁”而被退回。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追查,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且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诉讼保全中冻结的被执行人在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拆迁办的拆迁款,因拆迁协议约定,该款项需待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松江区车墩镇联民村XXX号1-11幢房产产证注销后才可支付被执行人,故目前不具备扣划条件。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侯查封。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除轮侯查封房产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上追查,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除轮候查封的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审判员黄杰审判员施岸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