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917号
本院于2022年5月28日对***与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沪0114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沪0114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三行原“30,800元为本金”补正为“308,000元为本金”。
审 判 员  张 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何吉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