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14民初1917号
原告:***,男,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雯馨、徐一帆,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陈家村53号地块(戬浜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费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骏,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雯馨、被告城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晓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城东公司支付***工程款308,000元;2、判令城东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0,800元为本金,按照LPR利率,自2021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和理由:城东公司因上海常盛汽车配件新建厂房工程建设需要,于2018年4月8日与***签订了《主体木工、钢筋、泥工施工班组承包合同》,系争工程已于2019年9月竣工验收并使用至今。2020年1月双方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工程款总计1,040,000元,但至今城东公司尚有308,000元未付,***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城东公司答辩称确有308,000元工程款未支付,但双方间是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未付系因***无法开具发票所致,利息诉请亦不认可。
经审理查明,城东公司承接上海常盛汽车配件新建厂房工程后,于2018年4月8日与***签订了《主体木工、钢筋、泥工施工班组承包合同》,将主体木工、钢筋、泥工施工内容交由***班组完成。综合单价为固定包干价,根据施工图计算工程量,按“照木工100元/㎡,钢筋50元/㎡,泥工160元/㎡”计算,承包范围外点工为每工260元。保证金40万元,竣工结算完毕后10个工作日经申请无息返还。施工期间每月发放生活费,结构完成工人退场付至总工程款70%,退场后第一个春节付10%,第二个春节付10%,第三个春节付清。合同签订后,***班组完成合同内容,系争工程于2019年下半年竣工验收。2020年1月14日,***与城东公司进行了结算,书面确认总工程款1,040,000元,扣除借支款等,余下工程款550,000元。之后,城东公司另支付部分款项,但尚余308,000元未能支付,***于2021年11月5日向城东公司发律师函催要无果,后于2021年11月16日诉至本院。
审理中,城东公司确认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发票事项。
本院认为,***为自然人,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故其与城东公司依《主体木工、钢筋、泥工施工班组承包合同》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无效。该法律关系虽然无效,但***完成了施工内容并已经竣工验收,其有权向城东公司主张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城东公司应当在***完工退场(2019年下半年)后第三个春节付清工程款,该期限现已届满,城东公司对尚余308,000元未付无异议,其仅以***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该款没有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该308,000元工程款城东公司应当向***支付。城东公司逾期付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6日起算为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0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8,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183元,减半收取3,091.5元,由被告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何吉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