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振璨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8160号
原告:上海振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雯馨,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帆,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
法定代表人:费。
原告上海振璨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振璨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振璨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振璨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振璨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樊 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金晶
书 记 员  汪春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