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6670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芹,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费忠。
上列当事人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红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奇彦
书 记 员 顾 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