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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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民终47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麦***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53号地块(戬浜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上海诚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城东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公司)、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1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经阅卷并询问当事人,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方资南
二○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