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21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詹国方,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海安县城东立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海安启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海安启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关于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创艺)与海安启弘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弘纺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00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启弘纺织应给付上海创艺工程款2256.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上海创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天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311.81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上海创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长***
执行员*良骍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