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68号之二
申请人:太仓市龙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绿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9347005H。
法定代表人:王国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辞云,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陈彷公路4925号101-01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2659832N。
法定代表人:詹国方。
原告太仓市龙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苏0585民初6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17067.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申请人太仓市龙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17067.3元的冻结或解除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乐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玉凤
书 记 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