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68太仓市龙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668号之三

原告:太仓市龙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绿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9347005H。

法定代表人:王国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辞云,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陈彷公路4925号101-01室(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42659832N。

法定代表人:詹国方。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市龙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125元,由原告太仓市龙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乐 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玉凤

书 记 员 汤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