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82执异32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经济开发区平湖大道东侧繁荣路北侧**楼**。组织机构代码:554772344。
法定代表人:陈学锋。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陈彷公路****(上海永冠经济开发区)机构代码:742659832。
法定代表人:詹国方。
被执行人:***,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艺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英药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聚英药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撤销平正评报(2020)第098号资产评估报告并重新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异议人聚英药业公司所有的资产进行评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聚英药业公司称,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委托评估前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但截至今日,异议人并未收到任何通知或者裁定,告知异议人有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平湖市正元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平正评报(2020)第098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严重错误。从事房地产评估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平湖市正元评估事务所仅有注册资产评估师6名,且法定代表人和执行合伙人以及6名资产评估师均不具备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的资质,故平湖市正元评估事务所并不具备从事房地产评估的相关资质,其做出的评估报告应无效。故请求法院撤销平正评报(2020)第098号资产评估报告并重新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异议人聚英药业公司所有的资产进行评估。
申请执行人创艺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均未作出答辩。
本院查明,在执行(2020)浙0482执931号案件过程中,因需要对异议人聚英药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平湖市经济开发区××路××号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异议人聚英药业公司、申请执行人创艺建筑公司、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取是否到场的权利和后果。异议人聚英药业公司于2020年9月4日签收。嗣后,本院未收到任何回复。经网上抽签公告,在浙江法院公开网对外委托信息平台进行公开随机摇号抽签,由平湖市正元资产评估事务所中标上述标的评估。平湖市正元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0年10月29日出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平正评报(2020)第098号]。异议人聚英药业公司收到评估报告后于2020年11月3日以评估价值严重低估为由向本院提交资产评估异议书一份,平湖市正元评估资产评估事务所于2020年11月12日就上述资产评估异议作出答复。
另查明,平湖市正元资产评估事务所资产评估范围为整体资产评估、各类单项资产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市场所需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等,并在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推荐的评估机构名单中备案。该事务所参与本案资产评估的评估人员陆忆舟、吴若榕均持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编号分别为×××20、×××17。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调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在委托评估前依法向异议人聚英药业公司发出通知,告知其对评估、拍卖机构的选取是否到场的权利和后果,并不存在程序违法。平湖市正元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产评估范围包括房地产,其评估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其亦对评估方法及评估依据等作出了相应解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也无程序违法。故本院对异议人聚英药业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综上,异议人聚英药业公司要求撤销平正评报(2020)第098号资产评估报告并重新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异议人聚英药业公司所有的资产进行评估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浙江聚英药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何永梅
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
人民陪审员  戴 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妍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