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03执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向化镇陈彷公路4925号1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国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荣,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3民初55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上海创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5001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7月10日分别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浙商银行上海松江支行银行存款671.23元、11004元,于2020年6月22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松江支行银行存款1543.31元,扣除执行费650元,并于2020年7月15日发放完毕。截止2020年7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1568.54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8447.46元,已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于2020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实施。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03执6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钱正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