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6465号
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青年沟路5号。
法定代表人:范韶刚。
被告:山西鑫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杰。
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鑫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