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5695号
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青年沟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秋,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鑫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东沺二巷3号国安大厦B座11层1101-1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
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鑫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林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