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鑫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山西鑫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339号
申请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青年沟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秋,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宣,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鑫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晋阳街东沺二巷3号国安大厦B座11层1101-1103号。
法定代表人:刘杰。
申请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山西鑫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1122.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作为申请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西鑫博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31122.5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675元,由申请人煤炭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雪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陈子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