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士门窗有限公司

杭州雨欣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士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5421号
原告:杭州雨欣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卢广辉、郭婧,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雨欣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士门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雨欣门窗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德士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雨欣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德士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雨欣门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德士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保全申请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杭州雨欣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姗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杨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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