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德士门窗有限公司

上海德士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40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加工款XXXXXXX元,利息,诉讼费6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坐落于金山区山阳镇0018街坊162/10丘999地块及该地块上的在建工程已由他案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忠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审判员  王 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