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40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德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被执行人上海金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上列当事人之间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加工款XXXXXXX元,利息,诉讼费69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其名下坐落于金山区山阳镇0018街坊162/10丘999地块及该地块上的在建工程已由他案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另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现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暂应终结本案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可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忠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审判员 王 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星辰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