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393号之二
原告: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西店子村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李艳东,经理。
被告: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水库南路12公里处路北10米。
法定代表人:卜文利,董事长。
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96元(已减半),由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