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393号
申请人: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西店子村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李艳东,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水库南路12公里处路北10米。
法定代表人:卜文利,董事长。
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2276404852022000037。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