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2022)津0119民初393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西店子村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李艳东,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水库南路12公里处路北10米。
法定代表人:卜文利,董事长。
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做出的(2022)津0119民初39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200000元的财产。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200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蓟州新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20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