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9167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城北工业园北湖一路侧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49859224。
负责人:林建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奕,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雯,广东大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普澜二路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8855N。
负责人:曹国熙。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盈翠路6号首层10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385616135。
负责人:颜雪凤。
申请人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5048.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65048.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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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苏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