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辖终12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曹国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建军。
上诉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小鹰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91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判定合同性质并非以约定付款、质保、是否发包方指定品牌等为依据,双方约定买卖高、低压柜(包安装、调试等),但无涉及相关的线路、管道施工,双方之间为买卖合同/定作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在理论和法律上都是错误的。法律关系本质就是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判定合同性质的关键,应成为认定当事人法律地位和合同性质的主要依据。本案中,上诉人主要义务是付款,而付款前提是“按照背靠背原则,当甲方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后,按照甲方实际收款的比例支付给乙方……”(合同第九条及质保金);而被上诉人主要义务是施工,“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及最终确定的技术方案施工……”(合同第二条)。被上诉人施工,上诉人按比例付款,这显然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法律规定可以将工程的特定部分分包,但不可以将包含线路、管道等全部工程分包,否则就是非法转包。即,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的履行地在佛山市禅城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内容,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指定的工程项目供应高、低压柜,本案纠纷也因该合同的履行而产生,因此本案属买卖合同纠纷。案涉《购销合同》第十一条虽有关于“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佛山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的约定,但根据该约定显然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该约定不明,本案管辖法院应当依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照前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住所地辖区法院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希红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焦艳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