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人、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4执保330号
申请人暨担保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885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系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兴路6号05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8277368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4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上述申请,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兴业银行佛山荷园支行3921××××8684账户中存款作为担保,确认如保全错误导致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遭受损失的,保证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兴业银行佛山荷园支行3921××××8684账户中1400000元存款;
二、冻结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苏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