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19号
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普澜二路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8855N。
法定代表人:曹国熙。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林,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卫铭,北京市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兴路6号05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8277368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7765.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定期银行存款437765.14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7765.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定期银行存款437765.14元(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荷园支行,账号:3921××××8936)。
案件申请费2708.83元,由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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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文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