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300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普澜二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885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慧***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8277368Y,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兴路6号05座六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33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工程款437765.14元并支付该款从202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6642.07元并应径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工程款本息和诉讼费,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本院在另案处置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此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通知其提供被执行的财产线索但不能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得款,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杨 洋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