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48号 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普澜二路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885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云雾路2号***馨花园7栋商铺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439X5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1号二层202卡(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0G2J9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51号之二十一自编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LCX4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置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17014139。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暄悦东街23号自编B2栋08层自编08、自编09、自编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85686182P。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8387.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48387.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