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14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普澜二路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885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云雾路2号***馨花园7栋商铺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2439X5J。 法定代表人:***。 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诉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初114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4453********的银行存款2448387.11元(实际冻结0元)。现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佛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4453********的银行存款2448387.1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