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4民初1816号 原告: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普澜二路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885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兴路6号05座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827736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被告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院先后于2022年3月17日、5月1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第一次庭审;两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机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通择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5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尚欠原告利息15万元);2、被告***就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7日,被告通择公司以工程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万元,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双方达成借款协议;两被告出具承诺函,承诺于2020年5月31日前归还。当日,原告向被告通择公司汇出200万元借款。2020年8月18日,被告在工程进度款中归还了75万元,再次出具承诺。被告自2021年1月1日未归还本息。2021年8月4日,两被告又出具承诺函,承诺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125万元欠款及从2021年1月开始计算的每月12500元的财务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通择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原告所诉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两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原告主张被告通择公司尚欠其借款本金1250000元,并提供了承诺函、银行电子回单、收据等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利息。原告主张15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本院认为,根据承诺函(2021年8月4日出具),本案的利率为月利率1%,故原告主***15万元(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的责任。鉴于承诺函已明确***为连带责任,且其在承诺函上签名,故应对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机电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1400000元(其中借款本金1250000元、利息150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收取计1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24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通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224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苏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