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175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现住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原告:***,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现住福建省龙海市。
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定贵,福建牛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南城社区服务大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6465878Q。
法定代表人:江建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彬,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连圣片区(龙岩地质八队正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3359554XY。
法定代表人:卓桃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彬,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大鑫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东路霞兴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MA32HGJT9L。
法定代表人:魏荣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惠忠,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漳州市经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龙池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050308556M。
法定代表人:郑毅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恩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靖,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福建省天玉方圆矿业有限公司、漳州大鑫成建材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漳州市经发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其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小红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王梓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谢建才
书 记 员 曾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