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81民初1385号
原告:六蜂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永宁镇孝女姑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8227459N。
法定代表人:董金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超。
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号南城社区服务大楼六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6465878Q。
法定代表人:江建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六蜂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六蜂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六蜂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拟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蜂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1元,减半收取计1,065.5元,由六蜂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堂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苏秋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