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新华夏建工武汉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民申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金开大道1596号7层部分、8层、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642298X8。
法定代表人:张兴礼,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东北路3号南城社区服务大楼六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6465878Q。
法定代表人:江建鑫,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注册号420113000009401。
法定代表人:林仁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739097A。
法定代表人:樊涛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林仁兴,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德快,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家伟,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建工建材物流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武汉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林仁兴、兰德快、胡家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1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高一棚
审判员  陈福辉
审判员  黄娅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陈玥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