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县。
被执行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3号南城社区服务大楼六层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6465878Q。
法定代表人:江建鑫。
本院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新华夏建工有限公司工伤争议一案,依据已生效的福建省龙岩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岩劳仲(2019)150号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56元及利息。
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执行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2020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罗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2执2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爱 芸
审判员 谢 文 聪
审判员 陈 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丽 华
书记员 傅丽蕾(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