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5民初1624号
原告:福州新中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北门路76号闽峰华庭7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5MA31E5Q17G。
法定代表人:卢品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敏,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54号冠锦小区C幢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6465878Q。
法定代表人:江建鑫,董事长。
原告福州新中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福州新中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新中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福州新中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新中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计556元,由福州新中辉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力振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金霞
书 记 员 张丽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