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元才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福建新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市永定分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802民初4688号
原告:**元才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园***章厝母坑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Y37X66R。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市永定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南门街130-1号5层501。
负责人:***。
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连城县连峰镇北大东路54号冠锦小区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2646587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元才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市永定分公司、福建新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元才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元才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4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元才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 莉 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