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9037号
原告:上海宝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高怡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诗远,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田龙,上海市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朱张婷。
原告上海宝泾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宝泾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宝泾五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泾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罗有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叶骄凌
书 记 员 叶骄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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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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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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