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21858号之二
原告: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XXX号C座314室。
法定代表人:朱张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煦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一层J区147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敏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翼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凌冰独任审理。审理中,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320元,共计人民币3420元,由原告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凌冰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施 雯
书 记 员 施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