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9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沈敏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张婷,执行董事。
上诉人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民初218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不构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即便本案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东园公司与**公司的施工内容为东园公司根据**公司提供的家具安装图纸承接**公司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XXX号融创一号8-13层特定的家具安装项目,该家具安装属于装饰装修工程的内容,且根据双方的《单位工程开工指令单》、《报价清单》、《会议纪要》等内容,双方的计价、施工、结算均符合装饰装修合同的基本特征,故本案争议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参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庆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宁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