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盛煦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2185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
法定代表人:朱张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煦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iv>
法定代表人:沈敏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翼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万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万元;冻结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320元,由申请人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凌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施 雯
书 记 员 施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