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盛煦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21858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一路XXX号C座314室。
法定代表人:朱张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煦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金骏,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秀山路XXX号XXX幢一层J区147室(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沈敏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翼飞,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作出(2020)沪0101民初21858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万元。现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为由,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案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凌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施 雯
书 记 员 施 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