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群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执行上海群茂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20)沪0112民初355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3144.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审理中,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4130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上海宝昌支行的银行存款,后本案移送至本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19471.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何焕挺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