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30795号
原告:上海羡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A1-6418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发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鹏,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一路333号C座314室。
法定代表人:朱张婷,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羡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园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羡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羡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羡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羡显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包鸿举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贾 珂
书 记 员 贾 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