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博嘉科贸有限公司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山西易知广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博嘉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91民初1553号
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女,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住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山西易知广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
法定代表人:酒武慧。
被告:山西博嘉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景卫。
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易知广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博嘉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峰阳
人民陪审员  黄金英
人民陪审员  任昕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舒越欣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