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80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站前路26号之三(302)室。
法定代表人:严葵。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利,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内自编5号(8号馆)五层北侧物业。
法定代表人:彭先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紫茗,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先飞,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紫茗,由彭先飞所在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原审第三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大街48号主楼全栋。
法定代表人:胡海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喜华,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慧,北京观韬中茂(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彭先飞、***及原审第三人国药集团(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3民初11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上诉人广东大豪医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国平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永乐
黎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