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上海耀氪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4民初42711号
原告: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路117内自编5号(8号馆)五层北侧物业。
法定代表人:彭先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寰,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耀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奉柘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浩雷。
被告:张浩雷,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原告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公司)诉被告上海耀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氪公司)、张浩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陈旭寰到庭。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药公司与耀氪公司签订的《非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2.判令耀氪公司立即向国药公司返还已付的货款本金242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5月29日起,以人民币24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本息清偿之日止);3.判令耀氪公司立即向国药公司支付交付违约金252890.12元(交付违约金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止,按每日5700000元×0.5‰的标准计算);4.判令耀氪公司立即向国药公司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57000元;5.判令耀氪公司立即向国药公司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国药公司的损失,即国药公司向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和诉讼费合计58948元;6.判令张浩雷对耀氪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因实现合法权益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均由耀氪公司、张浩雷承担。事实和理由:国药公司与耀氪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签订了《非医疗器械采购合同》(合同模板编号为2020GD35WZHCG072)。合同签署后,国药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依约向耀氪公司支付货款2850000元。同日,国药公司与下游客户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署《非医疗器械销售合同》(合同编号为2020GD35WZHXS084)。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耀氪公司未能依约履行交货义务,故下游客户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国药公司申请终止合同并退回货款,后双方解除合同并将合同作废。后,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国药公司主张退还货款、违约金等。为妥善处理该纠纷,国药公司与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就纠纷签署《和解协议书》。国药公司分别于5月27日、6月4日向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退还货款175万元、违约金48634元和诉讼费10314元。据此,因耀氪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国药公司损失即国药公司向下游客户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和诉讼费合计58948元。因耀氪公司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耀氪公司应全额退还国药公司已支付的货款及承担相应违约金。但经国药公司再三催促,耀氪公司仍未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张浩雷作为耀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11月9日、2020年12月2日向国药公司出具《承诺书》,书面承诺“2021年5月28日之前全部退还货款本金242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愿以个人房产担保偿还货款并承担耀氪公司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承担国药公司及下游客户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综上,鉴于耀氪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且双方已通过确认退还达成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合同的合意,故国药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耀氪公司、张浩雷未答辩,亦无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2日,耀氪公司(供方)与国药公司(需方)签订编号为2020GD35WZHCG072的《非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如下:供方向需方供应以下产品:白板PVC无粉手套半成品白板M码500万只、单价0.285元、金额1425000元,白板PVC无粉手套半成品白板L码1000万只、单价0.285元、金额2850000元,白板PVC无粉手套半成品白板XL码500万只、单价0.285元、金额1425000元,合计总金额5700000元;在2020年10月30日之前全部交货完毕,首批500万只于收到需方货款后7天之内交货,货品质量需满足国家有关质量规定要求;签订合同当日,需方向供方支付定金50%货款至供方指定收款账户,收到款后供方分批次进行交货,需方收到货物当日将该批次货物的50%尾款支付至供方,需方自提货,供方协助发货,定金在尾款中抵扣;提货当场需方进行现场验货,如后期遇到手套有质量问题,供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换;交付违约:若供方因自身原因未在本合同及双方另行协商的期限内完成交付,每延迟一日,应向需方支付相当于应交付货品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其他条款违约: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按当批货物总金额1%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最高额度:本合同项下违约方支付的所有违约金及赔偿金的累积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0%。
2020年10月23日,国药公司向耀氪公司转账支付2850000元,摘要为“货款”。
国药公司提交其员工王振华与张浩雷(微信号:×××;昵称:张浩雷)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0月28日,王振华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张浩雷表示该批货物是给客户应急的,不计入交货,并保证下次交货一定质量达标。2020年10月31日,王振华向张浩雷转发三张聊天记录截图,以下游客户要求退款为由要求张浩雷于2020年11月2日退款。
2020年11月9日,张浩雷向国药公司出具《退款承诺函》,内容为:耀氪公司已经收到国药公司的货款285万元,因耀氪公司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现承诺于2020年11月13日退还30万元,2020年11月20日前退还100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退还全部尾款,如无法完成,耀氪公司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020年11月13日,王振华要求张浩雷将第一笔退款30万元转入国药公司指定账户;张浩雷表示收到。
2020年12月2日,张浩雷向国药公司出具《承诺书》,内容为:本人张浩雷承诺,耀氪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归还国药公司20万元,于2020年12月7日归还20万元,剩余尾款235万元于2020年12月11日还清,如未按时返还,本人愿以个人房产担保偿付,并承担耀氪公司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2020年12月21日,张浩雷通过微信向王振华发送了其名下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书照片。
2021年1月22日,张浩雷通过微信向王振华发送其向国药公司出具的《致歉信》,表示耀氪公司因疫情原因运营情况不佳,并称耀氪公司收到客户款项后就会退还给国药公司。
国药公司还提交了一份无落款日期的《承诺书》复制件,内容为:本人张浩雷及耀氪公司、上海召鸿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承诺如下,所欠国药公司款项于2021年5月28日之前全部退还(本金242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若无法按时退还,共同承诺承担国药公司以及下游客户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连带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本承诺书复印件、扫描件、照片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该《承诺书》空白处有张浩雷的签名及捺印,但无其他主体的签名或盖章。
耀氪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4日向国药公司转账退款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张浩雷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国药公司转账退款三次,金额分别为100000元、20000元、10000元。以上6笔退款金额合计430000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20日,国药公司(供方)与案外人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需方)签订编号为2020GD35WZHXS084的《非医疗器械销售合同》,约定国药公司向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供应非医商品,合同总金额为5880000元。该合同约定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以及违约责任中的“交付违约”“其他条款违约”“最高额度”条款均与国药公司和耀氪公司之间《非医疗器械采购合同》的约定完全一致。
2020年10月22日,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国药公司转账支付2940000元。
2020年11月5日,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国药公司发出《退款申请》,以上游供货商无法按时交货为由,申请终止编号为2020GD35WZHXS084的《非医疗器械销售合同》,并要求国药公司退还货款2940000元。
后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国药公司,本院立为(2021)粤0104民初21114号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审理。
该案审理过程中,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甲方)与国药公司(乙方)于2021年5月24日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应退还甲方货款1750000元、甲方为实现本案债权已经实际发生的诉讼费用5157元、违约金48634元,合计金额1803791元;乙方应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计金额1803791元汇至甲方指定账户;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全部结清,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追究乙方任何责任,同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上述款项后5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乙方的起诉,因涉诉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等。
2021年5月27日,国药公司向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转账支付1750000元,摘要为“退货款”。同日,国药公司向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转账支付53791元,摘要为“诉讼费、违约金”。2021年6月4日,国药公司向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转账支付5157元,摘要为“诉讼费”。
2021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21)粤0104民初21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14元,由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另查,国药公司提交其于2021年7月9日在企查查网站查询下载的耀氪公司企业信用报告显示:耀氪公司系成立于2019年1月1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浩雷,股东为张浩雷(认缴出资金额570万元、出资比例95%)、刘海鸿(认缴出资金额30万元、出资比例5%),公司2019年度报告、2020年度报告中均无记载张浩雷的实缴出资时间和金额。
国药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国药公司陈述:耀氪公司无法履行合同后,国药公司多次与耀氪公司、张浩雷进行沟通,张浩雷最后出具的无落款日期的《承诺书》中承诺在2021年5月28日退还全部货款及违约金,故国药公司主张案涉《非医疗器械采购合同》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国药公司因耀氪公司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包括国药公司向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诉讼费,以及国药公司的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等;截至本案开庭之日,国药公司的律师费和其他因实现合法权益而支付的相关费用尚未实际产生。
本院认为,本案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案涉《非医疗器械采购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及解除时间的认定问题。国药公司与耀氪公司签订的案涉《非医疗器械采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国药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通过微信向耀氪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雷提出退款要求,视为国药公司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张浩雷于2020年11月9日向国药公司出具第一份《退款承诺函》,承诺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货款,应视为耀氪公司同意国药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的要求。故案涉《非医疗器械采购合同》基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解除时间为2020年11月9日。国药公司主张该合同于2021年5月28日解除,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
关于合同解除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一,案涉《非医疗器械采购合同》解除后,耀氪公司应依照《退款承诺函》的承诺向国药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货款。国药公司主张耀氪公司、张浩雷仅退还430000元,尚欠2420000元未退,耀氪公司、张浩雷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或提交反驳证据,故本院依法对国药公司主张耀氪公司、张浩雷立即退还剩余货款24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第二,合同解除后,耀氪公司应当及时向国药公司退还货款,耀氪公司至今未完成退款导致国药公司遭受资金占用损失,国药公司主张自2021年5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欠款2420000元的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第三,案涉《非医疗器械采购合同》约定,若供方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及双方另行协商的期限内完成交付,每延迟一日,应向需方支付相当于应交付货品总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耀氪公司未依约在2020年10月30日前交货完毕,国药公司依据上述约定主张耀氪公司以合同总金额57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交付违约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后,耀氪公司不再负有向国药公司交付货物的义务,故该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应为2020年10月31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即2020年11月9日止,具体金额为28500元。第四,案涉《非医疗器械采购合同》约定,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方应按当批货物总金额1%的金额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国药公司主张耀氪公司的主要违约行为是逾期交货,而供方逾期交货正是上述合同条款中“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形。虽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曾提及货物质量问题,但耀氪公司明确表示该批货物不计入交货,国药公司未就此提出异议,也未在本案中举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的具体数量、批次。因此,国药公司主张耀氪公司承担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第五,耀氪公司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导致国药公司与其客户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国药公司向上海乾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和诉讼费合计58948元属于耀氪公司违约所导致的损失,现国药公司主张耀氪公司向其赔偿上述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第六,国药公司在诉讼中明确其第7项诉讼请求中的律师费、其他相关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本院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调处。第七,案涉《非医疗器械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违约方支付的所有违约金及赔偿金的累积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0%。国药公司并未举证证明该条款存在无效或不应适用的情形,故本案耀氪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责任以不超过570000元为限。
关于张浩雷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张浩雷于2020年12月2日向国药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对耀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国药公司予以接受且未提出异议,故张浩雷与国药公司之间的保证合同依法成立。该保证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国药公司主张张浩雷对案涉耀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耀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退还货款2420000元;
二、被告上海耀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赔偿资金利息损失(以24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不超过482552元为限);
三、被告上海耀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500元;
四、被告上海耀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8948元;
五、被告张浩雷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确定的被告上海耀氪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56.34元,减半收取计14678.17元,由原告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1132.43元,被告上海耀氪科技有限公司、张浩雷共同负担13545.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耀氪科技有限公司、张浩雷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嘉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丽敏
潘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