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

贵州贵安新区亚和赢贸易有限公司、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民终4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贵安新区亚和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黔中路电子信息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青县清州镇耿官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华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马璇,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贵安新区亚和赢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9)冀092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贵安新区亚和赢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贵安新区亚和赢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上诉人贵州贵安新区亚和赢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东

审判员  胡希荣

审判员  潘艳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