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2民初1553号
申请人: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清州镇耿官屯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74660961N。
法定代表人:张华通,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一凡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环山办春和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1MA3MAWPH29。
法定代表人:勇喜元。
原告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一凡户外拓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威海一凡户外拓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在价值400000元以内予以保全。申请人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威海一凡户外拓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或等价值财产在价值400000元以内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青县聚鑫攀岩设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回永兴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景海峰